民商事案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一定程度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经济社会关系和谐程度。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发展,对于扩大产业规模、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重大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在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的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一是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明显,案件数量及标的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消息,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6%,其中基础设施投资亿元,增长17.4%,全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全年全社会建筑业总产值亿元,同比增长7.1%;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亿元,比上年增长6.6%,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亿元,增长4.6%,其中,国有控股企业亿元,增长6.8%。年全国法院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年11.86万件、年14.50万件基础上,升至17万件。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复杂,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案件上诉率高、二审发改率高、再审改判率高。特别是随着年开始国家推行的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上位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法律争议日显突出。三是建筑市场中违法建筑、明招暗投、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尽管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比如年住建部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但囿于其层级效力较低,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行为争议不断。四是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对于工程造价、质量鉴定、工期顺延、修复费用等需要借助专业人士,实践中饱受诟病的“以鉴代审”问题仍为突出。五是关联案件不断增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纠纷等。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述特点,八民会会议纪要专门强调: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因建设方资金缺口大,导致工程欠款、质量缺陷等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调整建筑活动中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性质及其效力认定是民商事合同集件审理的基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备受争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标准不一。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出现大量无效合同,根据长三角某省法院统计,年至年审理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件被认定无效,高达案件总数的31%。
“如果大量根据私人意志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便无端被宣告无效,国家强制性规定便有可能成为恶意当事人背信弃义的借口。这不但从根本上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应当弘扬的契约自由,令其在民事活动中寸步难行,而且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系列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法律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是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四是未取得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比如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大量无效合同的出现、无法按约实施,特别是对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果研究相对缺失背景下,一方面容易导致承发包双方及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失衡甚至变相纵容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为预期和市场有序运行。对此,有观点认为,应淡化资质对于合同效力影响,回归建筑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之立法目的,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以承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规定过于苛刻,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限制过于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过于苛刻,应放宽对于招投标无效认定的限制。
毋庸讳言,此观点在无效合同频繁、当事人利益失衡,乃至当事人故意追求合同无效取得额外利益的背景下有一定的道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亦对此鐧界櫆椋庡垵鏈熸不鐤楁柟娉?鍖椾含娌荤枟鐧界櫆椋庡摢瀹舵妧鏈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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