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赣江流域(丰城段)非法捕捞的通告
为保护赣江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严禁在赣江流域(丰城段)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鱼通告如下:
一、严禁毒鱼、炸鱼、电鱼等非法捕鱼。
二、严禁无证捕捞作业;严禁渔民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捕捞作业。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
四、丰城龙头山水利枢纽工程大坝上下游各米范围内,全面禁止捕鱼,严禁从事养鱼、钓鱼、毒鱼、电鱼等非法行为。
五、发现非法捕鱼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作业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取消燃油补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八、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类非法捕鱼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丰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丰城市人民政府
年6月6日
来源:江西丰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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