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每年预算安排万元用于扶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等。
二、加大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引进力度
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可实行“一企一策”的专项扶持政策。
三、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年销售额(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下同)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市传统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公司自建或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万元、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上市,对企业完成股改和实现上市的,按照“丰企上市”奖励办法执行。
4.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外文版网络平台网站,按建设费用给予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的外贸出口交易额(以外币结算),按照每2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补助措施与我市外贸出口企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5.支持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独立法人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年纳税首次突破5万元,连续三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本市留成部分,分档给予奖励:第一年按本市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二年按企业缴纳“三税”新增本市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有其它财政奖励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本补助措施不与上述第1条、第2条重复享受。
6.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人员开办网店。设:(1)鼓励奖,对本市新开网店,连续三个月在市外有销售业绩、销售金额达0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元。(2)突出奖,对于本市月销售额在0元以上的网店,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增幅在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元。(3)贡献奖,对全市开办网店年销售额突破10万的奖元;突破20万的奖1万元;突破50万的奖3万元,突破万以上的奖5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1.支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建设。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对市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万元;对在本市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出万元的,三年内每年奖励5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承接市内生产、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我市企业达家(主要提供信息咨询、软件开发、工业设计、团队培训、代运营服务)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3.支持物流仓储配套项目建设。支持与电子商务配套的快递仓储物流公司或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新建或改造提升物流项目,支持知名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专业电子商务仓储中心。对全国前20强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纳税关系在我市),年纳税万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且为市内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对纳入我市电商产业园区管理的快递企业,根据其向市外运输本市地方产品及网货进村的贡献,按照年度网货件数、价值总额、派件难易程度、客户好评等因素,经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定为有突出贡献的,采取每单干货补贴0.5元,每单生鲜货补贴1元的鼓励措施。
4.支持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和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到园区集聚发展,对总体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或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楼宇,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5.创新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市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贴息(依据银行结算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税收财力贡献额的总额。
五、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加快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凡新落户本市的电子商务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其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办理有关证件时,为其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和便利;其子女可优先进入公立中学、小学、幼儿园入学;符合条件的,可放宽“投资者绿卡”办理条件。
2.鼓励青年利用电子商务创业。对在本市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人员,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3.鼓励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开展企业职工和农村劳动力的电子商务培训,经机构认定并开展了培训业务的,按规定予以政策支持。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对荣获国家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奖励50万元;对荣获省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奖励30万元;每年在我市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获此荣誉的企业,奖励2万元;每年在我市开展“百强优质网店”评选,对获此荣誉的网店,奖励元。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元,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已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奖励元,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奖励元。
5.发挥电子商务协会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完善协会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省内外或第三方平台专业性展会活动,支持协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大赛、应用宣传、培训交流、主题沙龙等活动。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正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适用对象在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政策。除市财政依据企业纳税对地方贡献额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外,同一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市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
2.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和各项奖励、补贴、补助资格由市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奖扶资金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益财政分级财政奖励支持制,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支付。
3.本办法所涉及的网上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有关年度计算时限,自每年元月1日起计算,年度也追溯自元月1日起计算。
4.本办法支持和奖励的对象,在经营期不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就提前关闭,或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由市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取消其适用本办法的资格,由市财政局收回各种支持资金或奖金。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由市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宜春市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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