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关于加强野生蘑菇中毒常态防控工作的公告
夏秋季节,尤其是近期以来,我市晴雨交替、湿热交加,有利于野生菌菇的生长繁殖,由于野外环境参差不齐,菌床复杂多变,加上菌种混杂,突变多,繁生出的菌菇变异的、有毒的多,而且有毒、无毒的鱼目混珠,难以区别,造成误采误食中毒事件频发,为做好我市野生蘑菇中毒常态防控工作,防范误食野生蘑菇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野生蘑菇有的具有很大的毒性,食用后易引起中毒、死亡,由于野生蘑菇的种类繁杂,有毒与无毒蘑菇从外观上极易混淆,只凭人类肉眼、个人经验分辨毒蘑菇,没有科学依据。毒蘑菇中毒最快10分钟发病,最慢潜伏24小时。中毒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一般分为四种类型:胃肠炎型、神经精神型、溶血型、脏器损害型。中毒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其中以肝肾损害型危害最为严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死亡率极高,提醒广大群众不采摘、不买卖、不食用野生蘑菇,一旦误食野生有毒蘑菇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或其他不适症状,应尽早采用催吐、洗胃、导泻、灌肠等方法,迅速排除,同时尽快到医疗机构救治,保留好毒蘑菇样品以供医生救治参考。
二、非专业人士要做到“不采摘、不买卖、不食用”;严禁野生蘑菇进入超市、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销售场所以及餐饮服务单位(个人)销售及食用。严禁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工厂、建筑工地及施工单位、农村自办宴席等加工、销售、食用野生蘑菇,以免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产品,不得销售”第(三)项“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采摘、销售、加工野生蘑菇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行为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应急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各乡镇(街道)、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医疗系统要保持沟通联络与信息畅通,加强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现有疑似野生蘑菇中毒事件及时报告,医院要常备相关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四、全民参与、广泛宣传。野生蘑菇中毒事件“防控重心在于乡镇村组、有效手段在于宣传教育、重点人群在于留守老少”。乡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要以“食品安全无小事,事事关乎你我他”全民参与的心态进行广泛宣传。若发现有采摘、买卖、加工食用野生蘑菇行为的,可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举报。
丰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丰城市农业农村局
丰城市林业局
二О二О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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