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馆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和电子文件、已公开现行文件管理中心。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档案存史资政和教育功能,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我市新档案馆建设,全力打造一个具有丰城地方特色、能充分展示丰城历史文化的展览馆,全面真实反映丰城历史,传承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出倡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范围
包括社会变迁档案资料: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我市各行业发展历程,社会、经济、民生等方面取得成就,城乡建设新旧变化等方面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历史档案资料:反映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重大活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有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党派、社团、名胜古迹等各种载体的资料;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市各级革命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刊等,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传记、回忆录等;名人档案资料:我市各个时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诗文、书画、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等在我市活动,丰城籍省部级领导形成的讲话稿、题词、重要信函、录音、录像、照片等;曾荣获全国先进、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丰城籍集体和个人形成的事迹材料、图片、声像及荣誉证书等;风土民情档案资料:反映我市自然环境、风土民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宗族变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品等档案资料;其他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历史发展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办法
1.正常移交。征集档案范围内,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产生的公务档案,须按有关规定,编制移交清册,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
2.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3.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经协商所有者不愿意捐赠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4.有偿收购。市档案馆对具有特别收藏价值的珍贵档案持有人实行有偿收购,拟收购的档案资料经过相关机构或专家的鉴定,其价格由双方按其价值协商确定。
三、说明事项
1.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收藏证书。
2.提供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照片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还是翻拍,谢绝提供创意照片。
3.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4.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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