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2月14日6时20分许,任某甲在本市一酒店消费后拿手机要求工作人员熊某转账付费,熊某称酒店有规定不允许转账,任某甲即打了熊某一巴掌。
保安经理舒某见状过来制止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伙同任某乙、任某甲用烟灰缸、垃圾桶对舒某进行殴打,工作人员刘某见状,从前台拿出4根钢管准备自卫,却被陈某等三人抢走。随后,陈某等人持钢管对刘某、舒某进行殴打,又将酒店内的电脑、台灯、茶几等物品砸坏,后三人持钢管逃离现场。经鉴定:熊某、舒某、刘某均为轻微伤,被毁坏财物价值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任某甲、任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此前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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