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14日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喻某付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喻某平、喻某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和喻某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机械船、发电机、渔网等工具,使用非法电网捕捞的方法,在赣江南昌县段和丰城同田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期间,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华三人非法捕捞共获利余元。年11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华三人驾驶机械船从南昌县富山乡来到丰城市同田乡赣江流域电网捕捞时,被丰城市同田乡政府干部发现,被告人喻某付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喻某平、喻某华逃脱。
年12月2日,被告人喻某平、喻某华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华向丰城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付、喻某平、喻某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喻某付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平、喻某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向赣江投放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素材来源:丰城法院、中新网江西新闻
▍编审: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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