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该厂无视责改要求,继续生产,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厂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移送条件,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要求对该厂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市公安局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该案负责人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并已执行。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市环境保护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今年共关闭非法企业7家,处罚违法企业4家,对46家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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