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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要还的丰城电厂73死事故后,建设单位

来源:丰城市 时间: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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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丨新京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姚迪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姚迪明是谁?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又是什么企业?

据悉,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是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而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为项目的法定建设单位,是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记着注意到,此番被宣布调查4个月前,即去年底,姚迪明曾被国务院问责,因对“11·24丰城电厂冷却塔坍塌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被撤销了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

“11·24丰城电厂冷却塔坍塌事故”发生于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事故详情请看这里↓

江西丰城73死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总承包单位最终处罚公告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争分夺秒抢救被困人员,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

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去年9月,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发当日,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致使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

国务院责成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记者注意到,当时担任江西省副省长的李贻煌,因“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被国务院点名通报。今年1月17日,李贻煌被宣布调查。

当时担任宜春市副市长杨玉平,因“违规干预、越权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国务院点名通报。今年1月12日,杨玉平被撤销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另有46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其中就包括姚迪明,姚迪明曾任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中提到,姚迪明“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投资集团及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去年12月,姚迪明被撤职。

姚迪明简历

姚迪明,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年9月出生,年8月参加工作,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江西省计委能源交通处副处长、投资处处长;

年12月至年3月任江西省投资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年3月至年11月任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年11月至年12月任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年12月,因对“11·24丰城电厂冷却塔坍塌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被撤销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

更多事故信息:

3月20日,住建部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处罚公告。

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3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缺位,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按规定要求分包施工单位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未发现和制止分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我部于年12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15号),你单位于年12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强华

  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公告。

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2号

上海斯耐迪工程

  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一起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细化监理措施,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拆模行为,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我部于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14号),你单位于年1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进行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电力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分处罚公告:

江西省政府(1人)

(45)李贻煌,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议进行通报。

丰城市政府(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

(46)杨玉平,宜春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年5月至年8月任丰城市委书记,其中,年4月至8月,同时主持丰城市政府工作。违规干预、越权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7)喻军,樟树市委常委,年7月至年7月任丰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与丰城发电厂的联系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中的失职失责问题和在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审批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失察;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设立审批过程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48)徐思明,丰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年12月至年9月任丰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在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事宜中,违反《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撰拟同意设立搅拌站的批复意见。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江西投资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

(34)姚迪明,江西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投资集团及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5)罗志清,中共党员,江西投资集团安全生产部主任。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关部门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未发现冷却塔施工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罗志清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人):

(36)李忠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安全生产部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8人)

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人员(1人):

(26)吴纪,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生产保卫部和丰电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年1月1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上述问题转江西省纪委一并办理。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7人):

(27)张惠良,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存在的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章碧清,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安全生产部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宋弘景,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黄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控制等工作监督不力,对未经论证大幅压缩冷却塔工期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1)付小新,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安全质量保卫部经理、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不力,对参建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及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2)汪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质量保卫部副经理兼安全质量监督处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违规拆除模板、交叉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3)邹建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三期工程部经理助理兼汽机专业主任。未认真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对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存在的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报备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7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江西投资集团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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