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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指控被告人曾卫国系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及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通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股东兼实际负责人。年3月份,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采购原煤为由,提供了与丰城市洛市兴胜煤矿等企业或公司购买煤炭的购销合同,向南昌银行(年12月后更名为江西银行)丰城支行申请万元银行贷款,并与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由陈立林、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甘某(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甘某之妻)、被告人曾卫国、熊凤(曾卫国之妻)共同提供保证担保。同年3月,南昌银行丰城支行向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发放万元贷款,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给兴胜煤矿,该万元贷款到款后当日转入被告人曾卫国控制的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贷款到期后,年3月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以采购原煤为由,提供了与丰城市洛市兴胜煤矿等企业或公司购买煤炭的购销合同,向南昌银行丰城支行申请续贷(先还后贷)万元,该行后又发放了万元贷款给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并由江西通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曾某(江西通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卫国之弟)、李某(曾某之妻)、陈立林、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甘某、周某、曾卫国、熊凤共同提供保证担保。年4月,被告人曾卫国指使甘某,要甘某用其妻子周某的名义,在周某与徐志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采购烟、酒为由,向南昌银行丰城支行申请个人贷款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时提供一份周某向徐志鹏购买烟酒的虚假采购合同,并由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陈立林、曾卫国、熊凤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行在同年4月通过受托支付向周某个人发放万元贷款,收款人为徐志鹏,该万元贷款到款后立即转入被告人曾卫国控制的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年4月该笔贷款到期后,又向该行申请续贷了万元,贷款期为一年,同时由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陈立林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3月,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贷款的万元、以周某名义贷款的万元先后到期,借款人因无力偿还,被告人曾卫国又以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名义向该行申请续贷万元。年3月南昌银行丰城支行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后再次向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发放万元的贷款,借期一年。该万元贷款从年11月21日起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就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没有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年3月该贷款到期后,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也一直未偿还该万元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经查在年、年、年期间,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曾卫国在上述贷款、及续贷过程中,向南昌银行丰城支行提供了多份虚假的购销(买卖)合同或协议、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企业询证函等相关贷款的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曾卫国,利用虚假的贷款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被告人曾卫国是按照被害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被害单位没有认真审资料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曾卫国既使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第二、被告人曾卫国接电话后就到了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事后,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庭审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裁判观点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贷款材料,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曾卫国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被告人曾卫国是按照被害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被害单位没有认真审查资料的真伪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曾卫国事后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曾卫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曾卫国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确保银行资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丰城市隆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罚金人民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曾卫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fengchengshizx.com/fcsjj/33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