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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歌继续唱关于胡有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不起

来源:丰城市 时间:2021-3-27

年7月16日,胡有国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南检刑不诉[]37号不起诉决定书,胡有国从年12月16日被临时羁押,同年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4日被批准逮捕。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三次延期,在遭受天牢狱之灾后,年7月23日下午3点30分,胡有国被家人温暖接回。作为本案辩护律师,回想起本案的辩护之艰辛,之成就,此时此刻已是泣不成声。

(5月3日的预判基本正确)

年1月29日(此时已被捕下)接受委托,当日即赴南昌县看守所会见了胡有国,先后又走访了胡有国所属的丰城市同田乡龙江村村委会和当地同田派出所,在胡有国亲属递交给我的一大堆材料中,辩护人发现了可以证明本案事实的部分有利的书面材料,因此,对本案基本事实有了(相对而言)比较全面、清楚的掌握。对于本案的辩护思路也逐渐成竹在胸——胡有国无罪。此时已至年关,南昌县看守所大院内外高矮不一的树木都披上了寒霜,面对此情此景,一想起他的家人希望辩护人能够把他“捞”出来过年,就挠心、挠心、挠心。

本案系发生在丰城市与南昌县两地交界处的赣江河涌处,因河涌的沙非常丰富,且有天下第一美沙之誉,但历史原因虽然有“南堤丰河”(就是河涌堤外范围属于南昌县,而堤内范围则属于丰城市)之说,两地官方对于在河涌内滥采河沙,导致周边环境日益恶化的现象虽有整治,但尚无“红头”文件对此予以明确划分,从而导致两地村民因采沙常起纷争,听说曾经还发生过双方打斗命案。昨天中午,无意中看到龙江村村委会办公楼门前的一副春联,就足以说明龙江村周边社情,以及近多名龙江村村民的心声——上联:辞旧岁村居沙洲边界纠纷不断,下联:迎新年基层和谐平安稳定发展。

(因被无休止地吸沙,导致龙江村唯一的一条通道上的桥梁现状)

案件基本事实。年10月7日19时许,像平常一样在胡家村吃完饭后,胡有国去到龙江村龙洲小学旁边的操场和同村村民聊天,到的时候已经有十多个村民围在那里。当时龚某月、龚某亮、胡某军、外号“憨子”等十来个人准备动身出去,龚某月手上拿着两把鱼叉。他们看到胡有国过去就说:“一起走,去南昌县广福镇樟溪村晏家沙场把他们的吸沙机停掉。”(这里解释一下:这里的沙是纯天然形成,因河床自然变道,就形成了深达20多米,宽有近3平方公里左右的露天沙场,如果没有人工开采破坏,则沙上面有一层自然的植被保护,因长年有人私下采沙谋利,而且采沙的工具也是日益精进,现在使用的是在船上装有马达吸管,开动后可以吸取船周边米内的沙,非常“爆力”,对周边环境破坏极大)然后四、五个人就上了“憨子”的车,其他村民都是骑着摩托车跟在小轿车后面,胡有国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跟他们一起到了晏家沙场。看见沙场的人在非法采沙,就叫他们停工。现场有一个樟溪村的,外号叫“安徽”的郭姓村民跑过来问他们干什么?龚某月等人就问他,你是干啥的?他说是老板。龚某月、龚某亮、胡某军等人就说是老板的话就直接带走。胡有国就与他们一起把“安徽”(郭某旺)带回到村委会,交村委会报警处理。

(曾经的非法采沙现场)

月10月7日20许,丰城市同田乡龙江村的近百名村民再次来到南昌县广福镇漳溪村晏家沙场,有人用沙场自备的柴油引燃并烧毁抽沙船一艘及船上配备机械设备,持渔叉等工具打砸铲车一辆,后又冲上圩堤用渔叉、石块等工具打砸奥迪Q7越野车一辆,及伤及围观群众数名,并将停在圩堤边上的一辆铲车开回丰城市同田乡龙江村村委会。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有两名受伤人员属轻微伤(其中一名为出警民警)。经调查,胡有国在现场。

南昌县公安局指控胡有国伙同龚某月、龚某亮等人持渔叉于年10月7日,在南昌县广福镇漳溪村晏家沙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郭某旺,辱骂、恐吓胡某刚,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传说中的吸沙船,水面范围以前是与岸平面平齐的,现在成这模样了)

以下分飨此起案件有效辩护路径,可能为法律人在经办或代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和思路。

通过阅卷,基本证实了辩护人对本案的所有猜想。其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定要具有丰富的想象力,想象力有多大,你的辩护力就有多雄。特别是在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旦辩护人在立案侦查阶段根据所限条件(会见)得出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之后侦查机关所认定事实可能基本一致或根本不同时,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就会因此而打开(或柳暗花明)。

无罪辩护成功往往就是通过事实之辩而得。本案《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案件事实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丰城市同田乡龙江村与南昌县广福镇樟溪村交界处的两地村民素有历史积怨,本案因有人放火烧船,两地政府都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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