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4月28日,我市启动了“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暨“诚商信贷通”工作,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构建,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年,在全市个私协会员中原则上评选“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户,其中三星级户,二星级户,一星级户。以后年度的评选认定名额由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评选和认定工作按照《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认定办法》等文件(见附件)规定实施。
为保证“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暨“诚商信贷通”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暨“诚商信贷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及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丰城农商银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宣传部、文明办、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农商银行、工商联、法院、公安局、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日常事务。
附件:
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化个私协会员的信用意识,倡导文明诚实守信依法的经营理念和道德风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成为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的经营单位,可申请参加“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的评选认定活动。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成立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农商银行、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活动的具体事务,宣传部、市文明办、工商联、法院、公安、计生、税务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评选认定“文明诚信个体户”是指通过政府主导,部门互动,群众参与,对经营单位的道德水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以及文明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以《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议标准(试行)》为准。
文明诚信个体户实行星级认定。依据本办法和评议标准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认定为三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认定为二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的认定为一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
第五条参加“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认定活动实行自愿申请,遵循公平公开、动态管理、褒扬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单位参评“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证照合法、齐全;
(2)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同类经营活动持续两年以上;
(3)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4)无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经营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评“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
(1)近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2)当年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往年违法超生未交社会抚养费的;
(3)当年度有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行为的;
(4)近2年内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
(5)当年度因欺诈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
(6)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存在不良贷款的;
(7)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8)市创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市内从事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现代服务等新兴业态的个私会员参评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认定。
第八条“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认定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当年4月至6月为申报审核和认定时间。
第九条“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认定活动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1)基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局、个私协分会在本辖区范围内广泛宣传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活动的目的意义、创评原则、标准、条件、方式等。
(2)个私协会员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个私协分会提出参评申请。
(3)基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局、个私协分会对辖区内的参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参评人员名册。
(4)基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局、个私协分会根据参评人员名册逐一发放自评表和文明诚信个体户推荐表,由参评人员填报。
(5)基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分局、个私协分会牵头组建本辖区内的文明诚信个体户公评公议会并公示。公评公议会由基层分局、农商银行各支行、个私协分会、行业组长、本地知名个体户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6)各地文明诚信个体户公评公议会根据参评人员填报的自评表和推荐表,进行公评公议,包括评议打分、信用调查等,初步确定本辖区内的文明诚信个体户候选人名单和星级档次并公示,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会员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申报表》和《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候选人员花名册》,报市创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市创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查询相关信息后,确定当选文明诚信个体户名单和星级档次。
(8)对当选的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发给证书和牌匾,并发文予以通报。三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在报刊、网络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评选认定“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应当审核以下材料和事项。
(1)《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员登记表(证)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相关金融部门的意见;
(6)工商、法院、公安、计生、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7)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丰城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申报表》式样由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金融机构意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在《申报表》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获评“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的经营单位享有以下褒奖措施:
(1)信贷支持。“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自获证之日起可获得丰城市农商银行一定额度内无需抵押的贷款授信扶持:三星级60万元以内、二星级40万元以内、一星级20万元以内。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方式按《丰城市农村信用社“文明诚信个体户”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个体户的资产实力、经营规模和资金需要等情况确定。贷款利率比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优惠30%。如授信额度仍无法满足个体户的经营需求,个体户可通过提供抵押物的方式增加授信额度,单户最高额为万元。
(2)重点帮扶。市个私协与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建立即时联络机制,定向宣传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并积极协助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争取政策倾斜,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如在个体户中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从“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中产生。
(4)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提供的其它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复审复查制度。凡被认定为“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后经调查核实已丧失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条件或有弄虚作假、骗取认定等情形的,取消其“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称号,并在电视台公告。
第十三条骗取认定的“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文明诚信个体户”的评比认定,也不得评先和享受个私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凡被认定为“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的,其《申报表》存入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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